(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与核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包括就《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事项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非执行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主任委员须为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成员具备适当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外部审计机构前任合伙人在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主持委员会工作,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协调内外部审计沟通;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审查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财务负责人聘任事项;行使监事会职权;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涉及财务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财务负责人聘任、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须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第二十四条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