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资格。本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骨干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80人,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不涉及杠杆。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A股股票,总量约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9%,存续期60个月,分三期解锁。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设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计划与控股股东、董监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