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须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董事高管变动等。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保密,违规者将被追责。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信息披露行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