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总经理、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包括交易、关联交易、诉讼、资产变动、人事变动、经营风险等,达到规定标准须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息应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及时上报,并提交书面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分析、判断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程序。瞒报、漏报、误报将追究责任。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