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设主任一名。委员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总经理可任委员但不得任主任;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则自动丧失资格。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公司风险管理方针、合规管理基本理念;审议合规与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及机构设置;监督风险与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检查并监督董事、高管培训及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评估重大决策风险及解决方案;监督经营管理层落实合规与风险管理,并评价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织授权制度起草与预审;对董事会授权事项提出议案。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应制作记录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决议及记录报董事会,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等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失效。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