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对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仅供参考,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新奥股份、新奥能源或要约人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构成对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本公告由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3.8作出。提述2025年3月26日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奥能源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涉及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通过计划安排方式将新奥能源私有化的建议及新奥能源股份购股权要约。此前,新奥能源已多次依据收购守则规则3.8发布相关公告。
截至2025年10月13日,根据新奥能源2012年购股权计划,1,000份购股权获行使,发行1,000股新股。目前,已发行的新奥能源证券包括:1,131,256,275股股份、5,372,026份购股权(可认购同数量股份)及259,000份不可转换为股份的股份奖励。无其他有关证券发行。
要约人、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各自的联系人须于要约期内按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其证券交易。中介人须确保客户知悉披露责任并在执行人员查讯时提供资料,包括客户身份。
建议及购股权要约须待先决条件达成或豁免后方可实施,未必会落实。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审慎行事。对行动有疑问者应咨询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宫罗建
香港,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