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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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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10月14日届满,解除限售比例为33.0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2023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8.08%,净资产收益率8.98%,△EVA大于零,均满足条件。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9,601股。公司已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尚需办理信息披露及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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