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於2025年9月26日經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為第三次修訂。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對董事及管理層的監督,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獨立董事須具備獨立性,不得在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與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不符合獨立性條件者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應具備五年以上法律、會計或經濟等工作經驗,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由董事會或持股1%以上的股東提名,經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兩人以上時應實行累計投票制。每屆任期與其他董事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六年。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應在30日內提議解除其職務。辭職或被解職導致獨立董事人數不足時,公司應在60日內補選。
獨立董事應參與董事會決策,對關聯交易、承諾變更、收購事項等潛在利益衝突進行監督,並可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臨時股東會、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審計委員會至少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公司應保障獨立董事知情權、工作條件及費用承擔,並給予適當津貼。獨立董事每年現場工作時間不少於十五日,須提交年度述職報告,並對獨立性進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