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HOPE LIF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最新修订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规定,委员会由董事会从公司董事中任命,成员不少于三名,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至少包含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或其代表担任,亦可另行委任具备资格人士。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额外会议,会议程序受公司章程细则及相关规定约束。委员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回应股东提问;若无法出席,须由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出席。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集团员工索取资料,并可获取独立专业意见及邀请外界专家参会。其职责包括:制定及实施提名政策;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多元化;物色董事人选;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就董事委任、重选及继任计划提出建议;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性别多元化目标。
提名政策原则包括:董事会应保持技能、经验与观点的平衡,具备足够独立性;董事任命须经正式、审慎、透明程序,并制定有序继任计划。候选人应具备足够时间投入公司事务,并促进董事会多元化。
委员会须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汇报决定或建议,会议记录及报告由秘书传阅全体董事,调查结果、决议及建议须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在提交前须经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