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依据《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为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并对其负责,履职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连任。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时自动丧失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足人数。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包括:建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建议执行董事及高管薪酬待遇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建议非执行董事薪酬;审核管理层薪酬方案,监督薪酬制度执行;参考同业薪酬、职责及时间等因素;审阅执行董事及高管离职赔偿;检讨董事行为失当解雇的赔偿安排;确保董事及其联系人不参与个人薪酬决定;对需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同发表意见并作出投票建议;审阅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涉股份计划事项;处理董事会授权或其他规定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或建议。
第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于董事会年度首次例会前举行,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八条 委员会在年度例会后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主要议题包括上年度管理层业绩考核情况及本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
第九条 日常事务可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包括会前七日分发会议材料、会后整理会议记录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十条 委员会决定及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以上”含本数,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三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