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有关收购目标公司60%股权的主要交易之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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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提述其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有关收购目标公司60%股权的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该公告,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及(ii)根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通函”),原定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通函,因此通函预期将改为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至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吴磊
香港,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江江先生及吴磊先生;非执行董事为丁琳先生及康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柳松先生、陈丽屏女士及黄学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