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金睿泓吉,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财务资助、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金睿泓吉及其最终持有人已出具承诺函,确认不存在禁止持股、违规持股或不当利益输送情形。本次发行非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两项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已补充确认并公告。相关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丹阳同创曾为公司关联方,现已无关联关系,担保费率为1%/年,具有公允性。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主营业务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