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長沙遠大住宅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核心內容摘要如下: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包括1名董事長、1-2名副董事長、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1名職工代表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中至少一名具備會計或財務管理專長。董事任期三年,可連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職權包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決定經營計劃與投資方案、制訂利潤分配與增減資方案、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管理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項須報股東會批准。
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可授權決定部分對外投資、資產抵押、銀行貸款、捐贈及資產買賣事項。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董事推舉人員代行職責。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在特定情形下由董事長十日內召集。會議通知應提前十四日(定期)或五日(臨時)發出。緊急情況可縮短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可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關連交易中關連董事不得委託,獨立非執行董事僅可委託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表決以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每名董事一票,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關連董事应回避表決。
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製作,與會董事應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或章程致公司受損的,參與決議董事承擔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並記載者除外。
本規則自股東會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需經股東會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