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規範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議事規則。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標準和任職資格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對董事會負責。
提名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主席由獨立董事擔任,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若委員不再擔任董事職務,則自動喪失資格;辭職需提交說明報告。如未符合組成要求,董事會須公告原因並在三個月內補足。
提名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擬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與程序,審核人選資格,提出提名或任免建議;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對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人選提出建議;每年審核董事會架構、人數、組成及多元化情況,協助編制董事會技能表;協助評估董事會表現;履行法律法規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表決由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會議記錄須完整,出席委員及記錄人簽名,意見特別載明。委員及列席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議事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解釋與修改權歸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