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因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新投入财务性投资2,500万元,故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9,500万元(含本数),原为72,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包括:高性能高速基板用超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拟投入25,500万元,高导热高纯球形粉体材料项目拟投入24,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0,000万元。该调整已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不改变发行条件,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