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受骏成科技股东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应发祥委托,组织实施其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经核查,出让方均为合法存续主体,所持股份属首发前股份,未被质押或冻结,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泰安骏成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应发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需遵守相关减持及窗口期规定。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未违反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骏成科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超同期年均净利润30%,股价表现符合条件。中信证券认为出让方具备《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资格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