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补充公告 - 有关订立回购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22)发布补充公告,就订立回购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进一步资料。本公告旨在补充融资租赁公司及经销商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之身份及背景信息。
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融资租赁公司由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99.2%股权,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拥有0.8%股权。融资租赁公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为重庆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持有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1%股权。
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经销商由李水波先生拥有100%股权。李水波先生为一名中国商人,主要从事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车辆修理和维护、租赁经营服务相关业务。
诚如此前公告所述,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本公告为先前公告的补充,应与其一并阅读。除本公告所载补充资料外,不影响原公告其他内容。
承董事会命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罗宇光
中国,重庆,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