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董事提名、任免及高管聘任等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委员会可研究董事会规模与构成,搜寻合格人选,开展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