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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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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系农垦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40.32%股份。本次收购经第一师国资委批复同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截至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已部分履行,后续需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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