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036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批准。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本次调整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