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设独立董事3人,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性,不得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或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享有知情权、提案权、独立发表意见权等职权,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所需条件,提供工作支持与合理津贴。独立董事须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持续关注公司运作合规性,发现违规应及时报告。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