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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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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定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开具票据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额多批”等形式。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包括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应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财务负责人应拒绝任何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并及时报告。资金占用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经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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