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规定,独立董事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至少三人,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一名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或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等。公司应提供履职所需资料、沟通渠道及工作条件,保障其知情权与独立性。本制度自公司H股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