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提前泄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须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资产减值、股东权益变化等。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报道,及时回应上交所问询。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董事、高管应及时报告重大事件,配合信息披露。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披露将受处罚。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其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