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环宇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前一年度亏损、银行借款逾期、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的被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特定情况下对外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等。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可决定其他对外担保,审议时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应签订详细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份额和责任。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