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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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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停牌前六个月至《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核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核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金宇星、林新珠、张润静、欧竹林、计乐宇和计献辉。这些自然人均出具了承诺函,表示其买卖行为基于公开信息和个人判断,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非自然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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