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委员会是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成员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会董事一致。
信息披露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搭建信息报告和传递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推动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资料;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