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百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包括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原则上不得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履行审批程序并要求反担保。担保对象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较强偿债能力,公司需审核其资信状况。担保审批权限方面,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事项明确。公司应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跟踪监督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信息,确保信息保密直至依法公开。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