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份发行原则由“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改为“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员工持股计划除外;公司或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股份总数为549,113,82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特此公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