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应严格用于承诺的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须集中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他途。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内容涵盖募集资金存放、支取通知、查询权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申请、审批、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企业实施时,应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及时重新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为关联方提供便利。公司可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公司应按规定披露现金管理及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可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需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使用计划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由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变更后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违反本规定致使公司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