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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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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审查了相关文件并出具意见。

2024年9月20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39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389,600份股票期权。同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本次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根据审计报告及相关决议,公司满足行权条件。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已获得必要批准,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相应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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