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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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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根据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标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套标准,2023年-2024年累计研发投入9130.86万元,超过5000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14.01亿元,超过3亿元,满足创业板定位要求。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显示器支架及底座、精密冲压件及结构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均以金属为主要原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同属广义上的金属深加工行业,且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上下游关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2025年3月21日,发行价格为52.1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因2024年度利润分配,发行价格调整为34.11元/股。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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