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提前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分别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两个月和一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内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须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应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及行业信息。
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或高管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等。公司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了解并披露影响因素。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确保信息合规披露。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管理,防止泄露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披露。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