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455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认为: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公司独立性;有助于形成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交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扩展公司在新质生产力领域布局,新增先进新材料领域实体制造业务,增强高科技投资领域竞争力,推动公司战略转型;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