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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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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经过多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最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过程中,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向213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共收到11家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报价。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33.31元/股,发行数量为30,021,0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6.34元。认购对象包括星河证券有限公司、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李桂芳、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认购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认购资格。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决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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