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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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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出,上海哈茂与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较大差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4,028.71万元,发行价格为11.70元/股,限售期为36个月。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预计由19.57%增至38.06%,享有表决权比例由22.85%增至38.25%。孙继胜放弃表决权,期限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特定条件满足之日。孙继胜承诺2025至2027年公司扣非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万元。上海哈茂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涉及对外借款。本次发行前,公司变更控制权背景为提升业务协同及产业资源,控制权变更及发行相关安排已履行必要程序,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公司与哈啰集团业务协同,未来发展战略包括智能制造、智慧生活、氢能等业务。杨磊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巩固控制权,确保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至2027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杨磊控制企业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但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公司互联网平台业务取得相应资质,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涉及用户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均取得用户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制定多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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