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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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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文件,公司已履行必要程序,包括多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关议案,监事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以及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截至2025年8月7日,公司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3年业绩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净利润增长率为-23.50%,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53%,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为40.76%,不高于60%。65名激励对象中,6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A、B,解除限售比例为1.0;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解除限售比例为0.7。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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