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旨在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对象为核心骨干员工及其他人员,共计86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7.42%,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等特定人员。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3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等条款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