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10,648.4611万元,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旅客运输业务、咨询服务等。公司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类别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特定情形。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35%。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解散原因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等,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章程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