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在股东会审议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