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第一条增加了对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五条新增了邮政编码。第六条注册资本由41598.1564万元增至41914.5267万元。第八条修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新增第九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十条修改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修改为本章程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1914.5267万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司或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第三十条修改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新增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规定。新增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六十六条,涉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新增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二百一十条,涉及公司合并、减资、解散、清算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