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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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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涵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需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提前泄露。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资产减值、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应及时披露。公司应关注媒体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回应异常波动。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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