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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8-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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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布了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作为收购人,通过兵器装备集团存续分立,获得辰致集团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东安动力50.93%的股份,成为其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不涉及现金支付,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承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收购人表示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重组、调整董事会或高管、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员工聘用计划、改变分红政策或其他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还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程序,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及完成辰致集团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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