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河集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制度适用于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原则。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收到之日生效,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至新董事就任。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或股东会决议解任的,分别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或作出之日离任。离任董事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董事离任后三年内仍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公司发现离任董事未履行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将审议追责方案,离任董事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