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受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所进行了核查验证。
2019年3月2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调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行权价格。2025年7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因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4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0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7月31日。据此,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841元/股调整为9.201元/股。
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