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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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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7号)。主要内容为:公司原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丹化醋酐有限公司持有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39.4737%的股权。2022年11月14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公司以3200万元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宁金丹21.05%股权,丹化醋酐放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0%,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4月11日才披露董事会决议予以追认。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李国方、成国俊、蒋勇飞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报告。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涉问题,将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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