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部信息使用人等。
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辞或有误导性陈述。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需按规定时间披露。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项,如股东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