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应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事项等。特定交易事项如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提案应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时间发出。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应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确保股东参与。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应及时公告,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