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不符合规定、现任董事或高管受行政处罚等。公司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具体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此外,公司不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如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综上,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特此说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