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信息披露涵盖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制度强调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涵盖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公司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提前在其他媒体披露。